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源库实验室简介
广东省畜禽种质资源库实验室是设立在华南农业大学动物科学学院内,依托华南农业大学的科研技术力量,对所有20个列入广东省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地方品种以及国内外一些有代表性的畜禽品种的精液、胚胎、克隆细胞系、干细胞、组织样、DNA及基因组信息等遗传物质进行长期冷冻保存的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实验室。
实验室总面积677平方米,按功能划分为样本前处理室、样本冷冻保存室、洗消间、细胞培养室、核酸提取室、程序降温室等,累计保存的畜禽各品种、各类别遗传物质共5万份多份。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原则
为了保护实验室保存的各种遗传物质,确保科研实验的顺利进行以及实验人的人身和仪器设备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华南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实施办法》, 结合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
(一)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全面的工作,是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二)实验室根据工作量配备一定数量的其他全职管理人员,由实验室主任任命并制定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标准。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实验室工作;特殊岗位、特种设备管理员需经过专项培训,持证上岗。
(四)做好仪器设备及实验损耗品的管理工作,建立分类账,做到账物相符。
(五)需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操作仪器进行检测工作,并对仪器使用者提供正确的指导。
(六)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包括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测,提高仪器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发现故障及时及时安排维修,提高设备完好率。
(七)有权对进入实验室的申请做安排调整。
(八)每天确保实验室的整齐清洁,防火、防盗,保证仪器设备安全。
(九)根据实验室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用现代化手段每天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
(十)定期收集整理实验报告,统计实验成果和发表的论文。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办法
(一)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的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师生及外来人员,必须先经过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并在《安全手册》上签名存档。
(三)实验室的使用需进行网上预约,申请使用人首先到“华南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平台”注册成为用户,通过所申请使用仪器的在线学习和考核,并平台上成功预约后才能使用实验室和指定仪器。
(四)原版仪器、设备随机资料、软件一律不外借。
(五)实验室开放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周末和节假日不接受测试样品。
(六)实验室的设备昂贵,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或使用实验室中的任何设备。
(七)因有些仪器设备必须有规定的预热时间,故需使用设备的人员必须提前24 小时预约登记,否则管理人员将不能保证做实验的时间,凡预约登记了上机时间的有关人员,必须按时到位进行测试,否则因占用机时浪费资源将受一定处罚。
(八)不得将与实验无关人员带入实验室,外来人员到实验室参观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
(九)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直到赔偿损失、通告全校。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制定的“紧急事故应急预案”要张贴和悬挂在显眼位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马上启动应急预案,事后要将事故经过和处理情况详细记录并存档。
(二)各类安全和紧急求救方式的标识要悬挂在显眼位置,有危险性的场所、设备、设施、物品等要有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要有专人负责定期维护更新,确保其始终处于有效状态。
(三)实验室的各种物品要按规范存放,标识齐全清晰;地面保持干燥,废旧物品要及时清理,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实验室需要保持恒温(20~25℃)、恒湿(相对湿度65~85%)无尘、无震动、通风良好,电源电压变动应在±10%内,要求有足够的负荷量。
(五)实验结束后实验人负责关闭使用的电源、水源和热源;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使用人或管理人员要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电源、热源、气源和水源关闭,门窗关好;实验室一律不得住人。
第六条 消防与用水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位置,并指派专人负责与管理,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使之处于正常状态以应急用。配备的消防器材,不得挪用或借用,严禁在消防设施周围及消防通道堆放其它物品。
(二)实验室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入,严格禁止对其充电。
(三)实验台物品摆放整齐合理、干净,电路布线规范整齐,禁止乱拉乱接,乱拉电线;不得擅自拆改电气线路。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明火电炉。
(五)使用电炉、烘箱、电蒸馏水器等大功率电热设备时必须有人在场,严禁在无人的情况下昼夜运行以上设备,以防止失控引发火灾。
(六)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处,严禁带电作业。
(七)实验室的高压气瓶应按要求存放,保持良好的通风并避免阳光直射。
(八)实验室应配有各类灭火器,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拨打119报警,并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电话85280110),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九)发现水龙头或水管漏水、下水道堵塞时,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进行修理和疏通。
(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需在无人状态下用水时,要做好预防措施及停水、漏水的应急准备。
(十一)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应迅速切断电源,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不得隐瞒,应及时报告主管和保卫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第七条 卫生与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实验结束后使用人要负责清理工作周围的地面和整理台面物品;实验产生的废液如属剧毒或强致癌物质的,必须统一处理,其他废液(如:强酸、强碱、有机废液、生物垃圾)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进入实验室必须换鞋,室内拖鞋不准穿出室外,各实验室的公用拖鞋,应定期洗刷干净;外来参观人员必须换穿实验室内专用鞋(或戴专用鞋套)。
(三)仪器使用人在上机前必须通过培训或在线学习取得使用仪器的上岗资格证,使用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使用实验室内其他仪器设备。
(四)实验过程如发生仪器设备事故,使用人要如实填写设备使用记录卡,并及时报告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室主任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意见并报学院和学校批准后,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实验室内使用的空调设备、电热设备等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损坏,移动电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八条 个人安全防护管理
(一)进入实验室的人要注意保持个人卫生和遵守个人防护规则;个人用品应存放在实验室外,进入实验室工作时要穿专用工作服,实验完毕工作服要按要求存放以免污染扩散。
(二)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应戴好防毒口罩、防护手套、防护镜,实验完毕,要及时洗手。
(三)禁止在实验室公共区域、学习室和实验室内进食、吸烟;禁止在实验室内饮食、吸烟和会客等与实验无关的活动,不得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四)使用实验室过程中,实验人员应全程跟进,不可离岗,如确实需要离开实验室,应停止工作,关闭电源、灭掉用火。
(五)实验用的试剂和溶液应贴有规范标签,按规定放置整齐,实验完成后要放回原来的存放地点。
(六)实验过程中若不慎被(强)碱腐蚀,先用大量水冲洗,再用2%醋酸溶液或饱和硼酸溶液清洗,然后用水冲洗;如果碱溅入眼内,可用硼酸溶液冲洗,严重者应立即送医院治疗。实验过程中若不慎被(强)酸腐蚀,可先用干净毛巾擦净伤处,用大量水冲洗,然后用饱和碳酸氢钠溶液(或稀氨水、肥皂水)冲洗,再用水冲洗,最后涂上甘油,严重者应立即送医院治疗。未尽事宜,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处置,并实行定期应急演练。
第九条 废弃物及危险品安全管理
(一)购买使用危险品须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危险品储存设专库,分类存放,专人保管,储存设备符合安全标准;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制度,以及领用、交接、退还、销毁登记确认制度;定期对危险品进行核对盘查,确保库存危险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危险品试剂柜的钥匙需由实验室当班老师和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分别管理,领用时需由双方同时在场并签字方可领取,领用危险品时需严格做好时间、领用人、用途、使用量的登记,未用完的试剂需在领用当日进行归还。
(三)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并戴防毒口罩和手套。
(四)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实验室废弃物及用剩物,剧毒及其他高危品用剩物的处置须做记录并经相关负责人员确认。实验结束后,要及时清理、清洗器皿,整理实验室,按规定做好“三废”的处理;实验室的各种污染物,碎玻璃等,应放进专用的回收桶和容器中,不能与一般垃圾杂物混放;盛过有毒试剂的玻璃器皿,必须经处理后才能废弃;实验室酸、碱等废液要倒入回收桶中,严禁直接导入下水道;腐蚀性气体、液体流经的管道、阀门应经常检查,定期维修更换。
(五)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从业人员须经过生物安全培训,取得《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六)使用动物实验需向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实验动物中心购买,并索要动物质量合格说明书。
(七)定期对可能接触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场所、物品、设备进行消毒杀菌。
(八)生物化学实验室废弃物应使用黄色塑料袋进行包装分类收集,做好标识,按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中锐器类废弃物要放置在锐器盒,被病原微生物污染过的废弃物,须在实验室进行有效灭菌(灭活)后再处置。
(九)生物废弃物分类处置流程图: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未涉及事项按相关文件执行。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广东省畜禽种质资源库负责解释。